张玉瑞:游戏公司封号,是合法的管理行为
在现实世界,偷盗他人财物是犯罪行为,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而在网络上公认的命题是:网络游戏是虚拟世界,偷盗他人帐号、装备,是不是犯罪,关系到帐号、装备是不是财产,这个问题形成一个问号。一个违法的利益集团,即盗窃他人帐号、装备行为人的集合,目前正在享受着这个问号带来的利益。
我认为,网络游戏是虚拟世界,但计算机网络不是虚拟世界,在计算机网络偷盗他人帐号、装备,属于在有形的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盗窃活动,对于惯犯和组织犯罪,应当适用我国的刑法。
我同时还认为,可以从民法角度,认识有关关系。
偷盗他人帐号、装备者,对帐号、装备的权利人,起码构成民事侵权行为,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包括赔偿责任。
帐号、装备的权利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,找回自己的帐号、装备。
网络游戏公司与网络游戏玩家,之间是合同关系,网络游戏公司有责任保障玩家帐号、装备的完整性和不受侵害。网络游戏公司有责任开发、采用、发展技术措施,完成保障;网络游戏公司有责任在接到投诉后,采取合同内的管理措施,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。
网络游戏公司在接到投诉后,封存被投诉人的帐号、进行调查,使有关帐号、装备最后回归权利人,这是网络游戏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。之所以这样说,是因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是合法的,否则网络游戏规则无法维持,网络玩家的人民币投入成果,被他人盗卖,转化成他人的违法所得, 这种侵权行为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,起码要靠网络游戏公司的封号、调查的民事行为,来进行起码的维护。
网络游戏公司封号、调查,是履行合同的管理行为,应随着实践发展,不断完善。